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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3-14 字体:[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