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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11-09 10:02 累计次数: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